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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芮伶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秋
即原告
陳倚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馬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234元(以上訴人各自請求被告再給給付之金額為準),均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