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秋
- 即原告
- 陳倚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馬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234元(以上訴人各自請求被告再給給付之金額為準),均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