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添發
- 被上訴人
-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金
- 被上訴人
-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4,150元,應徵裁判費283,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