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被 上訴 人 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被 上訴 人 林偉州即世全農業資材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74,150元,應徵裁判費 283,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