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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告
將軍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價金給付及原告給付系爭貨物之債務履行地均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於本院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為管轄權抗辯時,原告亦同意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見本院卷第82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