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旺記國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芬
- 訴訟代理人
- 嚴庚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立偉律師
- 被告
- 將軍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價金給付及原告給付系爭貨物之債務履行地均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於本院行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被告為管轄權抗辯時,原告亦同意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見本院卷第82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