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 被告
- 温邦旭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温孝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佳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9,668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47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該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