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林順謙(被代位人)及被告林○○1、林聖偉、 林○○2、林○○3、林秋鳳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所提出的證物4各繼承人姓名及應有遺產部分明細,應核定 為90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並提出上揭兩筆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