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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呂仲玉

原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林順謙(被代位人)及被告林○○1、林聖偉、林○○2、林○○3、林秋鳳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所提出的證物4各繼承人姓名及應有遺產部分明細,應核定為90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提出上揭兩筆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