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林順謙(被代位人)及被告林○○1、林聖偉、林○○2、林○○3、林秋鳳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10元。說明: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所提出的證物4各繼承人姓名及應有遺產部分明細,應核定為90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提出上揭兩筆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