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園
何信億
何仕祥
何滿琪
何泓俊
何玟蓁
何聰任
何慶山
何慶林
何素琴
何香頓
何建霆
何素語
何素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茂林等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12月10日109年度補字第46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081,167元。因此本件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22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新臺幣43,228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