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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望民

上訴人
即原告
何園

何信億

何仕祥

何滿琪

何泓俊

何玟蓁

何聰任

何慶山

何慶林

何素琴

何香頓

何建霆

何素語

何素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茂林等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12月10日109年度補字第46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081,167元。因此本件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22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直接向本院補繳新臺幣43,228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