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振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振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