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馮保郎
- 當事人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訴人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振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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