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惠哲投資企業有限公司、鄧瓊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惠哲投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瓊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琴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7,0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