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號
- 原告
- 惠哲投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瓊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琴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7,0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慧琴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47,0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