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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權人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春福
債務人
莊瑞林兼莊蔡綉之繼承人
債務人
莊瑞欣即莊蔡綉之繼承人
債務人
莊金錠即莊蔡綉之繼承人
債務人
莊英彥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莊英信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莊政恭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莊貴姿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何金盛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何金聰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何寶津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何麗春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蔡芳娥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蔡雅玲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蔡雅華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蔡漢宗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債務人
蔡漢文即莊蔡綉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莊瑞欣、莊金錠、莊英彥、莊英信、莊政恭、莊貴姿、何金盛、何金聰、何寶津、何麗春、蔡芳娥、蔡雅玲、蔡雅華、蔡漢宗、蔡漢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蔡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瑞林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7,783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4%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莊瑞欣、莊金錠、莊英彥、莊英信、莊政恭、莊貴姿、何金盛、何金聰、何寶津、何麗春、蔡芳娥、蔡雅玲、蔡雅華、蔡漢宗、蔡漢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蔡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瑞林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