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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汪世榮即宏碁食品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碁食品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0年8月25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碁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清算人無法於110年2月25日核准展延日前完結清算,並於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請各股東承認,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期完結清算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卷證資料,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進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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