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 聲請人
- 吳麗美
- 代理人
-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5,0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4人(已加計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10份×43元-1,000元=5,02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
,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
請人,併此敘明。
二、依債權人於調解程序之陳報狀,聲請人另因積欠臺灣大哥大
及遠傳電信費,而對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
有債務,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三、收入方面:
(一)請提出聲請人從事計程車司機,每月營業收入約18,000元
至25,000元之相關單據。
(二)請說明108年度收入中「千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
務所得與「天華國際生計股份有限公司」、「康園國際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及109年度「康園國際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收入與「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
務所得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收入文件說明之。
(三)依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18,000元至25,000元,然聲請人
所提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計25,646元,請說明以聲請人
收入如何支應?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
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名下中
華汽車(4072-GY)記載所在地「不明」之原因為何?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
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
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
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7月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
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
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請提出瓦斯費、生活雜支之實際支
出單據,並請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承租之房屋是否為水
電費所載地址。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7月5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
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