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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望民

被告
温邦旭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温孝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佳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9,668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476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該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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