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邱美英

聲請人
郭世偉(即郭錦和之繼承人)
即債務人
郭小筣(即郭錦和之繼承人)
即債務人
郭婉蓉(即郭錦和之繼承人)
相對人
耀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肇銘

債務人郭錦和(即錦宏事務機器行)與相對人間71年度執全字第

499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錦和之繼承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即耀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日前接獲本院寄達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假扣押裁定,惟債權人所為聲請假扣押理由,因債務人郭錦和已於民國77年10月17日死亡。另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在如此情況下,持續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殊有不當。債權人之假扣押聲請行為,有不妥且影響債務人之繼承人權益甚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本院令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維債務人之權益等語。

二、本院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之聲請狀記載債權人為耀豐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法定代理人為莊慶生,地址為嘉義市○○街00號,所蓋用印文為「耀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聯絡處」圓戳印,再依卷內名片記載莊慶生為耀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連絡處副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足認上開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莊慶生及公司地址,僅為債權人嘉義連絡處之連絡人及連絡地址,非債權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負責人。

三、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前持本院71年度全字第440號假扣押裁定正本,及71年度存字第552號提存書影本,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郭錦和即錦宏事務機器行之財產,並經本院以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債務人之財產;後郭錦和於77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郭錦和之繼承人等情,業經調取本院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卷核閱屬實,並有錦宏事務機器行商業登記抄本、耀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繼承人郭錦和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相驗屍體證明書、臺北市政府110年6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0106000號函所附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等各1份附卷可佐,且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6月11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00003855號函1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在卷可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