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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邱美英

  • 當事人
    郭世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郭世偉(即郭錦和之繼承人) 即債 務 人 郭小筣(即郭錦和之繼承人) 郭婉蓉(即郭錦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耀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肇銘 債務人郭錦和(即錦宏事務機器行)與相對人間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錦和之繼承人聲 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即耀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日前接獲本院寄達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假扣押裁定,惟債權人所為聲請假扣押理由,因債務人 郭錦和已於民國77年10月17日死亡。另依民法第125條規定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在如此情況下,持續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殊有不當。債權人之假扣押聲請行為,有不妥且影響債務人之繼承人權益甚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本院令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維債務人之權益等語。 二、本院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之聲請狀記載債 權人為耀豐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法定代理人為莊慶生,地址為嘉義市○○街00號,所蓋用印文為「耀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聯絡處」圓戳印,再依卷內名片記載莊慶生為耀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連絡處副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足認上開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莊慶生及公司地址,僅為債權人嘉義連絡處之連絡人及連絡地址,非債權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負責人。 三、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前持本院71年度全字第440號 假扣押裁定正本,及71年度存字第552號提存書影本,向本 院聲請假扣押執行郭錦和即錦宏事務機器行之財產,並經本院以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債務人之財 產;後郭錦和於77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為郭錦和之繼承人等情,業經調取本院71年度執全字第499號卷核閱屬實, 並有錦宏事務機器行商業登記抄本、耀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繼承人郭錦和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相驗屍體證明書、臺北市政府110年6月9日 府產業商字第11050106000號函所附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等各1份附卷可佐,且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之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6月11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100003855號函1份、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在卷可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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