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 原告
- 和澤企業社即張弘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9,2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9,2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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