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澤企業社即張弘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和澤企業社即張弘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菳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69,20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