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5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芙蓉

上訴人
即被告
永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玲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繳納的4,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1,50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