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瓊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繳納的4,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1,50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