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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返還債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邱美英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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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上訴人
吳婷婷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 「1、原判決主文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稱同)625,625元及其利息。」上訴利益即核定為625,62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債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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