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超
- 被上訴人
- 吳婷婷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 「1、原判決主文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稱同)625,625元及其利息。」上訴利益即核定為625,62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