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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馮保郎

  • 當事人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訴人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振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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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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