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世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緣泰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5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 判費36,843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 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1.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5,535元,及 自民國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5,535元。 2.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報告以隆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口6批次的貨物,進口報關號碼為:DA/09/133/R2049、DA/09/133/R2139、DA/09/133/R2449、DA/09/133/R2536、DA/09/245/F0347、DA/09/245/F0358,於進口後與客戶間交易情形之顛末。此部分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訴訟標的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現行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1+2=2,375,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