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世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緣泰沉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5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36,843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1.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25,535元,及 自民國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 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25,535元。 2.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報告以隆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進口6批次的貨物,進口報關號碼為:DA/09/133/R2049、DA/09/133/R2139、DA/09/133/R2449、DA/09/133/R2536、DA/09/245/F0347、DA/09/245/F0358,於進口後與客戶間交易情形之顛末。此部分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訴訟標的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現行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1+2=2,375,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