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黃栐聰
- 被上訴人
- 黃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5,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5,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