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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呂仲玉

上訴人
黃栐聰
被上訴人
黃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5,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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