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志駿
上列上訴人與視為上訴人周怡甄、被上訴人周美慧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897萬6,700元,上訴人應繼分為4分之1,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萬2,2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