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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婉玉

上訴人
高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啓瑞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3,82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47,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  1 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 4分之1   21,400元×2,876.78平方公尺×持分1/4=15,390,773元  2 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 4分之1   20,000元×4,938.61平方公尺×持分1/4=24,693,050元 合計:40,083,823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