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門燒餅老店即蕭麗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秋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40,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