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玖發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