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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美利

上訴人即

被告
賴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7,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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