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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吳芙蓉

上訴人
即被告
侯佳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如芬
即原告
侯亦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69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