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卿和

上訴人
即被告
南門燒餅老店即蕭麗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蕭秋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40,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