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蔣美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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