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馮保郎
- 原告蔣美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蔣美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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