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 告
- 吳玠霖
- 被 告
-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垂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800元(即本件請求返還建物的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800元(即本件請求返還建物的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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