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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7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林柔甄
被告
郭旭隆

劉秉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283,000元(計算式:系爭1326地號土地部分拍定金額5,993,000元+502建號拍定金額4,467,000元+649棟次拍定金額1,184,000元+648棟次拍定金額1,639,000元=13,283,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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