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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卿和

原告
陳傑一
被告
蔡森林

李永旭

魏水龍

何芳白

魏龍守

陳朋

陳強

魏吉良

魏吉宥

陳永和

陳郁文

陳奎霖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著有規定。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17元《計算式:『211-6地號部分: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6=171,939

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同)〉+〈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13,038元×1/16=171,93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32=85,969元〉+〈21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64=42,985元〉+〈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64=42,985元

〉+〈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27/400=87

3,448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1/1

2=229,252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38元

×1/12=229,252元〉+〈2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

38元×1/12=229,252元〉=2,420,897元』+『211-17地號部分:〈14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6=11,813元〉+〈1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16=11,813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元

〉+〈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6

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32=5,90

6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64=2,9

5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64=2,

953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27/40

0=60,008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1

/12=15,750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元

×1/12=15,750元〉+〈1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00

元×1/12=15,750元〉=166,320元』=2,587,217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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