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佳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如芬
- 即原告
- 侯亦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中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69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