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