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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返還補助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佩韻

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羅正宗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被告
呂清凉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8,272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0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助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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