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2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鄭安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3,237元,及其中⑴420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⑵39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⑶49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⑷72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⑸72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⑹1,21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⑺1,21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⑻59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⑼35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⑽528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⑾4,114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⑿516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⒀611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⒁58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⒂2,86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⒃2,067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⒄377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⒅3,438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⒆1,71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⒇1,71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49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630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68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887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703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85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14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61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438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87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64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86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92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74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22,629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58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79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03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01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4,48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219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541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50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43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216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216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1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1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58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80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52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9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9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2,10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326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000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81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75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22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76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7,364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696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258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2,142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2,07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296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91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36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824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495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85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665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20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980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16元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903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796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669元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735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3,063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812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588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1,592元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