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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延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許林玉魚即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4月2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裁定准予展延至105年7月24日,因原經營房屋興建出售業務,清算期間剩餘財產為道路用地之畸零土地等出售不易,至今尚未出售,一時未留意展延期限已過多年並未繼續展延,因近日其附近居民詢問有意購買,但展延裁定書已到期並失效,因此地政機關要求須重新提供最新展延裁定書以便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等情。 三、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民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清算人有 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或是否必要為解除清算人任務均屬法院監督之範疇。經查: ㈠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期限原展延至105年7月24日,仍無法清算完結,聲請人雖一時未察而無再為展延之聲請,惟於清算程序期限屆滿後仍就該公司分割後土地陸續售出部分土地,並持續洽談買家、如實繳納地價稅等辦理事項,足認聲請人應無怠忽執行清算人職務之情事,尚無解任之必要。 ㈡經本院審閱相關卷宗及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地價稅繳款書影本等文件,依首揭規定尚核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變價清算財產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㈢至聲請人前不於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又未向法院聲請展延,為有關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等罰責,並非本件展延清算程序所得審究。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即112年10月3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3年4月2日止),併予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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