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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6號

恢復權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茂宏

原告
魏良宇
被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恢復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如附表「應補正事項」欄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應補正事項 一、恢復本人遊戲帳號之權利。(解鎖) 原告未表明遊戲帳號本身之價值金額,無從核定。 一、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遊戲帳號本身之價值;倘原告不能陳報標的價額者,則屬客觀上無法確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 二、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之2.內關於表明儲值點數所花費之金額。 三、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金額。  二、若官方堅持不予解鎖應賠償遊戲花費之損失。 1.寶物交易網,花費金額57,253元。 2.官方儲值中心購點紀錄僅有儲值點數,但花費金額無從核定。 3.匯款交易紀錄26,700元。 4.宅配通消費紀錄,花費金額48,468元。  三、給予期間精神及時間損失之賠償金。 原告未表明金額,無從核定。  四、解決Win10、Win11閃退問題,提供穩定不卡頓的遊戲品質。 屬於因財產權涉訟事件,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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