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恢復權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黃茂宏
- 當事人魏良宇、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魏良宇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恢復權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2,421元(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一、恢復本人遊戲帳號之權利。(解鎖) 200,000元。 二、若官方堅持不予解鎖應賠償遊戲花費之損失。 1.寶物交易網之花費金額57,253元。 2.官方儲值中心購點紀錄,原告主張儲值金額100,000元。 3.匯款交易紀錄26,700元。 4.宅配通消費紀錄之花費金額48,468元。 5.以上合計232,421元。 三、給予期間精神及時間損失之賠償金。 500,000元。 四、解決Win10、Win11閃退問題,提供穩定不卡頓的遊戲品質。 屬於因財產權涉訟事件,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 合 計 2,582,4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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