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武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