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佩韻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