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素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晉源
葉庭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5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