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原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婷律師
- 被告
- 呂清凉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8,272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0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