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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聲請人
林世一
相對人
蔡瑩莉即蔡佩妤即蔡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1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1年2月24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4日 111年2月24日 CH932077  002 111年2月25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CH932078  003 111年2月26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6日 111年2月26日 CH932079  004 111年2月27日 345,000元 111年2月27日 111年2月27日 CH932081  005 111年3月8日 345,000元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CH932083  006 111年3月10日 345,000元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CH932084  007 111年3月11日 345,000元 111年3月11日 111年3月11日 CH932085  008 111年2月28日 360,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CH932086  009 111年2月11日 200,000元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3日 CH93208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