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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4號

退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茂宏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文君即文君美食企業社
被上訴人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仁賓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23元(計算式:554,813-513,690=41,1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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