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文君即文君美食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莊仁賓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23元(計算式:554,813-513,690=41,1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