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8號
- 原告
- 即上訴人
- 彭貞貞
- 被告
- 即被上訴人
-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