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思睿

原告
新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被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區○○路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台幣(以下同)1,908,447元,並自113年8月26日起至遷讓房屋為止按月給付原告565,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二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34,613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32

,760,700元+積欠租金1,908,447元+起訴前到期之相當租金之不

當得利565,466元=35,234,6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2,11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