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麗華、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吳晨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新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嘉義縣○○鎮○○里○○ ○○區○○路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 台幣(以下同)1,908,447元,並自113年8月26日起至遷讓房屋 為止按月給付原告565,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二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34,613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32,760,700元+積欠租金1,908,447元+起訴前到期之相當租金之不 當得利565,466元=35,234,6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2,11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