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0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黃俊達
被告
楊美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原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並非身分上之形成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欲請求撤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11月28日所核定之嘉義縣○○鄉○○○○○000○○○○○00號調解書,原告就本件若獲訴判決所能獲得之客觀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4,670元(計算式:1,104,670-200,000=904,670),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904,6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