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文昇、磐峰投資有限公司、蔡家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7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