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6,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