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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陳譽仁
債務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52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2,00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㈢2,41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㈣6,096,000元,及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㈤8,00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㈥7,230,000元,及自11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㈦1,364,392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㈧2,002,32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㈨1,636,09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㈩5,156,356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589,22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653,504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810,992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75,578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11,296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695,646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92,24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212,39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30,615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662,818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595,188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54,60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75,899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71,773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35,88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218,395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03,591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887,090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43,547元,及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