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3號
- 債權人
- 蔡耀德
- 債權人
- 朱清榮
- 債權人
- 劉秀美
- 債權人
- 黃秀絹
- 債權人
- 徐雪月
- 債權人
- 徐正祥
- 債權人
- 許淑貞
- 債權人
- 魏漢璋
- 債權人
- 黃麗雲
- 債權人
- 周威良
- 債權人
- 吳竹瑩
- 債權人
- 李宣燁
- 債權人
- 蔡繼芳
- 債權人
- 林永祥
- 債權人
- 陳佳秀
- 債權人
- 張淞茂
- 債權人
- 范沛虹
- 債權人
- 陳佳玲
- 債權人
- 莊騏綸
- 債權人
- 朱朝柯
- 債權人
- 沈寅傑
- 債權人
- 黃程翊
- 債權人
- 陳羿圻
- 債權人
- 丁文美
- 債權人
- PHAM VANTUYEN范文宣
- 債權人
- PHAM VAN TRUNG范文中
- 債權人
- NGUYEN VAN VI阮文韋
- 債權人
- LE VAN HOANG黎文黃
- 債權人
- NGUYEN VAN HONG阮文紅
- 債權人
- TRUONG VAN THUY張文水
- 債權人
- NGUYEN THI LIEN阮氏蓮
- 債權人
- 陳美陵
- 債權人
- 楊秋英
- 債權人
- 樂國海
- 債權人
- 王薏瑜
- 債權人
- 林保海
- 債權人
- 賴豐原
- 債權人
- 黃博群
- 上列三十八
- 人共同送達
- 代 收 人 吳竹瑩
- 債 務 人 龍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耀德給付新臺幣(下同)238,23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清榮給付197,3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秀美給付198,3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絹給付349,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雪月給付186,3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正祥給付172,2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淑貞給付334,16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魏漢璋給付371,8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雲給付284,4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威良給付195,1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竹瑩給付377,3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宣燁給付291,7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繼芳給付169,9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永祥給付454,5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秀給付299,93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淞茂給付269,7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范沛虹給付185,33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玲給付49,34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騏綸給付178,1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朝柯給付193,7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寅傑給付292,92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程翊給付173,9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羿圻給付135,4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文美給付256,3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PHAM VANTUYEN范文宣給付262,65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PHAM VAN TRUNG范文中給付230,5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VAN VI阮文韋給付223,90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LE VAN HOANG黎文黃給付202,76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VAN HONG阮文紅給付209,5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TRUONG VAN THUY張文水給付198,9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NGUYEN THI LIEN阮氏蓮給付115,2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陵給付278,5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秋英給付148,0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樂國海給付133,4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薏瑜給付280,1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保海給付40,95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豐原給付355,2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博群給付452,4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