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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3號

展延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聲請人
范耀琦即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輪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10月24日。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尚有債務未結清,無法如期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俟清算完結後再報請核備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資料,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應積極清算財產及清理債務,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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